一、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一)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区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50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8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50元。
(二)2022年1月1日起,我区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22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22元。
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就读的,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就读的,分别纳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时间为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就读期间。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自治区的有关部署,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加强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