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旅游促销活动包机和专列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旅游促销活动包机(切位)和专列(包车 厢)奖励政策,更好地发挥奖励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旅游企业引客入桂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主体。
在广西区内依法注册、运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均可申报。广西区外企业可通过合作的广西旅游企业申报奖励。
(二)申报及审核时间。
申报单位须于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广西旅游促销活动包机和专列奖励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所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活动结束后60天内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逾期不予受理。
(三)奖励标准。
按照申请奖励对应的旅游促销活动文件内容执行。
(四)申报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
2.真实合法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与航空公司签订的旅游包机(切位)服务的合同或协议、民航部门的航线航班包机批复文件或机场的航班执行证明文件、与铁路管理部门签订的旅游专列(包车厢的合同或协议、与组团社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3.签章的团队行程单。
4.团队游客的交通及在广西的住宿、景区门票等凭证。
5.其它佐证材料。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①旅游企业申报——②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③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复核——④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并出具意见——⑤厅务会议审议——⑥公示——⑦拨付奖励资金。
三、监督管理
(一)申报审批流程应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由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和票据核查。
(二)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照奖励条件和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对于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要求其补充材料,补充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申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严格管理奖励资金,接受纪检和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凡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凭证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已发放的奖金予以收回,向社会通报批评,并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在活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3.因自身原因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虚假宣传、零负团费、低价游等被投诉或曝光查证属实的。
5.已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其它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所有。